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廣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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