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4013號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26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刑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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