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1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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