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46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拾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8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雖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10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顆粒2包(合計毛重10公克),經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依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堪認該晶體確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毒品,係違禁物。又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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