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處之刑,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花交簡字第67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0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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