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8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8224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禹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禹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應行清算,請陳報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如章程或股東會未有選任清算人之規定或決議,依公司法第322條,應以董事為清算人,請陳報全體董事之姓名、住居所,並具狀更正以該全體董事為禹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