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被告丙○○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改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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