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62號
原   告  吳陳梅花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被   告 清泉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永達
訴訟代理人  黃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36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台中市○○區○○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占用原告該土地多年
,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均置之不理,原告乃基於無權占用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屋遇地;又因被告占用原告前述土地
使原告受有相當租金之損害,原告依土地法第105條、第97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10計算之
相當租金之損害金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交還給原告;⒉被告應自中華民國(下同)101年9月1
日起至交還前述土地時止,給付原告按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
百分之10計算之金錢;⒊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未占用原告土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被告占有使用等情事,經提出地籍圖
及土地登記簿等影本附卷為證,並請求至現場勘測;被告
則否認有占用原告系爭土地,經本院會同臺中市雅潭地政
事務所派員同往現場勘驗及測量結果,該系爭土地為在被
告醫院旁外之公家設置之公共走道上,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按,而經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被告所有建築物
並無占用到原告前述系爭土地,有卷附該事務所函附土地
複丈成果圖可稽,而二造對該測量結果亦均表示不爭執。
㈡經查:本件被告既未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建築地上物,
而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又在政府設置之公用之走道上,原
告主張被告有占用系爭土地即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無權占有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土地及賠付相當租金之損害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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