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旭榕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若婕
許東清 彭方琴
一、債務人許東清、許若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若婕、彭方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一)債務人許若婕前於民國96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許東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1筆,計新臺幣364,116元整,另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彭方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新臺幣184,580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5筆,共計新臺幣548,69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若婕自民國106年6月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09,7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許東清、彭方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二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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