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利益返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41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送達代收人 許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文雄劉國寶 間請求利益返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狀亦未經簽章,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及補正經上訴人簽章之上訴狀,如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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