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85號原告深圳市永福測量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複代理人 潘祐霖 律師
陳韋辰 律師 柯晨晧 律師被告 攸仕得 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被告 吳旭東
超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