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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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柏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1萬987元,及自106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1萬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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