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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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六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賴國楨
賴美娜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明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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