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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