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十二時二十五分許,在臺中市○○○路三七之一號前,經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於同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為管理員檢身時,扣得其所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二個,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二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扣案之二個塑膠袋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陸(一)字第九○○七八八八六號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而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餘粉末已無法與上開二個塑膠袋剝離,應全部視為查獲之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