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查本件被告甲○○、乙○○分別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及甲○○分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自均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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