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蕭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瑞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860元【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人民幣20,000元(以起訴日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4.393元計算),人民幣
20,000×4.393=87,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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