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52號

上訴人 陳浩祥

陳炳輝

潘雨彤

陳浩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杏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8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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