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521號抗告人 許凱賢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慶榮 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552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