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4號再審原告 李明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凌瑜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1年度促字第76379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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