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 蔡金河 被告 高閔琳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矯恆毅 律師 黃青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公告市議員選舉結果無效,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安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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