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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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張簡助昇 被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