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原告 吳書彰 被告 柯雯欣 兩造間依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746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0,3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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