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程盈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文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慧瑩
一、債務人蔡文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809元,及其中新臺幣49,607元,自民國10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420元,及自10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