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旺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旺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
9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蔣旺龍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9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4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⑤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60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3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⑥⑦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⑧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8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7年
6月、2年、5月自97年6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4年9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
5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8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庭第十九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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