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法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法字第50號聲請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次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9年6月26日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部分,業據提出嘉義市政府109年7月8日府社福字第1095017471號函、109年6月26日第四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需變更其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