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朝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