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核定代墊款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陳得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代墊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繼承人 張洲源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裁定,並於99年4月29日確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因上開事件支出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公告登報費8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收據影本為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非訟程序費用確定為1,80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