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仁弘
曾榮宏 曾官麗 曾榮照曾玉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7,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