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沛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沛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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