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 許美鶯 原告 徐麒翔 被告 林楧織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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