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德昌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5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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