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原審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五號判決,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送達其另案執行之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由抗告人收受,其上訴期間至同年月十三日屆滿,抗告人竟遲至同年月十四日始向監所提出上訴狀提起上訴,自已逾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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