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87號聲請人戊○○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嗣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該裁定並於97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