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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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五八七號宣告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