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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