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書刊貳拾柒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064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5年6月26日期滿。扣案之色情書刊27本,為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18日以94年度偵字第70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5年6月26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案件資料表一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色情書刊27本為共犯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復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綜合前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