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清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至二行、理由欄四第九至十行更正增補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415號裁定在案。茲發現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至二行、理由欄四第九至十行關於應執行刑之記載有誤,是依上開說明,應更正如附件所示之更正增補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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