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全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榮全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20日0時15分許,徒手開啟花蓮縣花蓮市○○街○○○巷○○號住宅圍牆之大門而侵入該址1樓住處(尚未進入房屋內部)。嗣因被告侵入該處後,預備開啟上址廚房之後門,因狗聞聲而吠,為住戶即告訴人 楊明龍 發現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102年1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廖曉萍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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