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志
周黃烽升林應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劉建志、周黃烽升、林應龍被訴強制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建志、周黃烽升、林應龍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其中關於強制罪部分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訴傷害罪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