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花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花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水裕 被告 周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花易字第71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志明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本院刑事101年度花易字第71號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公訴不受理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顏維助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