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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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劉嘉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7年7月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36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2月21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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