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告新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 律師複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鉅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煌星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