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50號原告 蘇雀 雲
潘昱 成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告紀 美秀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蘇雀雲 新臺幣16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潘 昱成 新臺幣6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3、原告蘇雀雲負擔分之44、原告 潘昱成 負擔百分之33。
五、本判決第1項部分,於原告蘇雀雲以新臺幣5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000元為原告蘇雀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部分,於原告潘昱成以新臺幣2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00元為原告潘昱成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蘇雀雲新臺幣(下同)6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潘昱成4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原告蘇雀雲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及原告潘昱成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請求,並減縮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蘇雀雲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潘昱成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5頁),且被告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35頁)。是原告上開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二人係母子關係,居住於嘉義市○區○○○街00號,被告與
訴外人即被告配偶 賴創隆 居住於嘉義市○區○○○街00號,兩造比鄰而居。111年7月12日晚間7時許,賴創隆因細故導致潘昱成受有頸部及上背部挫傷、肢體多處挫傷及瘀傷之傷害,案經潘昱成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對賴創隆提出刑事傷害告訴,經檢察官勸喻雙方和解,蘇雀雲念及彼此鄰居舊情,極力勸說潘昱成無條件與賴創隆和解,故此僅要求賴創隆當場向潘昱成道歉,並未要求其他損害賠償,雙方於111年11月3日成立調解,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為111年度偵字第9408號不起訴處分。詎料,被告不能了解原告維繫鄰居舊情之良善意旨,竟於前開事件發生後開啟一連串惡行,分別對原告蘇雀雲為如附表一編號1、3至11所示及對原告潘昱成為如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且不因潘昱成於111年11月3日原諒其夫婿賴創隆而縮手,反變本加厲,極盡侮辱之能事以各式各樣誇張行徑詆毀原告二人,迄今未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蘇雀雲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潘昱成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裝設之監視器,刻意將角度朝向被告家門口,顯見係刻
意侵害被告之隱私權,故認原告提出之監視錄影畫面無證據能力。原告潘昱成約於000年0月間每日晚間7時許,將其機車停放於住家門口,並持續將其車輛發動空轉長達10幾分鐘,所造成之噪音巨大,時間長達數個月之久,經被告多次與原告二人溝通卻未獲改善,致被告及其家人不堪其擾。被告之行為非「侮辱」之行為,且係原告二人主動挑起,應保障被告之言論自由,故被告應不負賠償責任。
㈡就原告蘇雀雲部分,附表一編號1影片中之人為被告,惟並非
張貼原告所檢附之原證四。附表一編號3影片中係被告與配偶之私人對話,原告並未在場,亦無特定指稱之對象,故無貶損原告名譽之可能。附表一編號4及編號5影片中被告所稱之內容是針對原告先前機車噪音及占用牆壁等「行為」的反應,並非針對原告本人,又被告言語雖較粗鄙、低俗,然不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附表一編號6影片中被告係陳述其先前於偵查庭中與檢察官陳述之內容,其中雖有提到「大家都說你壞心」等語,然僅為轉述之言論,並無妨害原告之名譽,且「壞心」之用語僅為形容之方式,並非不堪入耳之言論,亦不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附表一編號7影片中被告係在指稱原告之行為過分,並稱「你去拍照起來,不然我告你」等語,顯見雙方先前正在爭執,但原告提出之影片卻無雙方爭執之片段,顯然刻意欺瞞法院;另被告僅敘述雙方先前調解之過程,及其與檢察官陳述之情形,並非毀損原告之名譽。附表一編號8影片中被告僅敘述雙方先前調解之過程,及其與檢察官陳述之情形,並非毀損原告之名譽。附表一編號9影片中被告之言論應未達貶損原告之人格或人性尊嚴之程度。附表一編號10影片中被告係在說明關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內容。附表一編號11影片中被告係在指稱原告之行為,並敘述其與檢察官陳述之過程,並非毀損原告之名譽。
㈢就原告潘昱成部分,附表二編號1影片中之人為被告,惟並非
張貼原告所檢附之原證四。附表二編號3影片中係被告與配偶之私人對話,原告並未在場,亦無特定指稱之對象,故無貶損原告名譽之可能。附表二編號4影片中僅係被告意見之抒發,或針對原告之行為,並非針對原告之人,且骯髒齷齪僅是被告之慣用語,非專指原告。附表二編號5、7影片中可看出原告對被告進行挑釁,被告只是針對原告的挑釁行為予以回應,沒有毀損原告之名譽。附表二編號6影片中被告之言論應未達貶損原告之人格或人性尊嚴之程度等語,資為抗辯。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參照),是名譽既屬社會對個人之評價,並不包括主觀之名譽感情,且侵害名譽權之行為雖不以公然散布為必要,但仍需有使第三人知悉之行為,始足當之。另按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㈡有關被告抗辯:原告裝設之監視器,刻意將角度朝向被告家
門口,顯見係刻意侵害被告之隱私權,故認原告提出之監視錄影畫面無證據能力等語。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監視器畫面,其影像朝原告住家門口往左側攝影,攝影範圍包括【原告住家門口】、【鐵捲門】及【原告住家左側巷道】(見本院卷第118頁),此為一般住戶設置監視器係為觀看其住家有無他人侵入之目的並無不同,尚難認有侵害被告隱私權已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故本院認原告所提的監視器影像畫面具有證據能力。
㈢茲就原告各次請求部分,分述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部分:
①原告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為,
惟據被告否認,並抗辯被告並非張貼原告所檢附之原證四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內之原證三-1檔案(檔案資料
夾名稱:11.09.09),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09/0920:46影片內容略以: 紀美秀 出門口在兩造住家間的牆面張貼張,賴創隆於20:46:48出來跟紀美秀勸阻未果返回住處,紀美秀繼續張貼完亦返回住處。
影像朝原告住家門口往左側攝影,攝影範圍包括原告住家門口、鐵捲門及原告住家左側巷道。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09/0920:48影片內容略以:紀美秀拿第二張紙在兩造住家間的牆面張貼紙張。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09/0920:49影片內容略以:
紀美秀拍打兩造住家間牆面的紙張後續賴創隆出門說:貼什麼啦紀美秀:那我們家耶那我們家耶賴創隆:妳釘那什麼紀美秀:我哪有釘賴創隆:妳釘那什麼紀美秀:我們家不行嗎?賴創隆:這還沒結束,妳…紀美秀:我又沒按下去賴創隆:妳是想幹嘛紀美秀:又沒按下去賴創隆:一間房子好好的,靠北,要給人家搞成這樣紀美秀:進去進去,我沒按下去呀!我哪有按賴創隆:我跟妳說喔,不要再那邊搞東搞西的!紀美秀:我就沒按下去賴創隆:那就還沒結束紀美秀:那就沒按下去呀賴創隆:妳現在是怎樣紀美秀:沒有啦,就這樣而已啦!賴創隆:神經病並對照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內之原證三-2檔案(檔案資料夾名稱:111.11.3),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19頁):
檔名:111.11.3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311:24影片內容略以:紀美秀與賴創隆站立兩造住家間的牆面,紀美秀在張貼紙張。
紀美秀:你看那個地上賴創隆:妳那個(聽不清楚)紀美秀:不管就不管呀!我又不是…賴創隆:沒有啦,【妳那個意思是嗆他】紀美秀:對對對,我不能嗆他,他最大!我嗆他呀!垃圾呀!齷齪!全家人都齷齪呀!(11:25:01賴創隆朝住家門口返回,11:25:11賴創隆已進入住家)反正永利三街不適合他住啦!去住別的地方啦!垃圾人!只有他受傷別人都沒受傷!笑死人,先告先贏。什麼社會,齷齪、卑鄙耶!永利三街不適合他家的人住啦!(紀美秀返回住家)知道嗎?垃圾!不要臉!(紀美秀在住家內)再參酌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六之光碟,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34至135頁):
檔名:000000000.238894
影片顯示時間:2023/9/1813:29影片內容略以:兩名員警前往紀美秀住處詢問為何要貼公告(指向牆面),一名員警告知貼你家沒有廢棄物清理法的問題,這有【公然侮辱】跟【誹謗】,紀美秀回說:檢察官說OK,警察問:哪個檢察官說OK。
檔名:000000000.511394
影片顯示時間:2023/9/1813:36影片內容略以:員警對蘇雀雲說監視器多裝一點,那個會跟你講,員警上駕駛座欲開車離開,蘇雀雲則關門回到屋內,隨後紀美秀出來說:我跟你講,【我會貼到你死啦】。員警對紀美秀說:好了,進去了,講話不要這樣子,我們要回去了,謝謝。紀美秀繼續在屋外說說:沒做虧心事,怕別人貼,齷齪的人嘛,沒做虧心事,怕別人貼,笑死人了,做壞事情還怕別人說,警車開車離開。紀美秀回屋內。
可知被告於111年9月9日起即不顧其夫賴創隆之勸阻,執意要在其外牆張貼紙張,且從被告111年11月3日與其夫賴創隆之對話內容,顯見被告在外牆所張貼之紙張係要嗆原告等人,且被告於該日所述「齷齪、卑鄙耶!永利三街不適合他家的人住」等語,亦與原告主張被告張貼之內容相符,另從經員警於112年9月18日對被告表示此張貼行為有【公然侮辱】跟【誹謗】,被告仍揚言要貼到對方死亡為止,足認原告二人主張被告確實有於111年9月9日至112年9月18日張貼原證4之內容在外牆之事實,應屬可信。被告抗辯被告並非張貼原告所檢附之原證四,尚非可採。
③觀之被告所張貼內容(見本院卷第31頁),客觀上足以貶損
原告二人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另其張貼位置,亦足使行經該處之不特定人可得知悉此事,自已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則原告二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據此,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二專畢業之學歷,公務員退休,每領取約4萬元之退休金;原告潘昱成為大學畢業,原任職建材行業務,月薪約3萬元,目前無業(見本院卷第57頁);被告為專科畢業,為家庭主婦,無收入(見本院卷第70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個人資料卷)。茲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期間、原告二人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二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各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部分:
原告二人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影片中係被告與配偶之私人對話,原告二人並未在場,亦無特定指稱之對象,故無貶損原告名譽之可能等語。然觀之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內之原證三-2檔案之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19頁)可知,此係被告與其夫賴創隆自住家外至返回屋內期間所為的對話,被告藉此交談過程向其夫抒發其內心之不滿,此談話情境,在主觀上難認被告有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之意圖,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二人名譽權或人格權等權利,是原告二人前開主張,洵無足採。
⒊附表一編號4部分:
①原告蘇雀雲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4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被告所稱之內容是針對原告先前機車噪音及占用牆壁等「行為」的反應,並非針對原告本人,又被告言語雖較粗鄙、低俗,然不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等語。
②經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內之原證三-3檔案(檔案資料夾名稱:111.11.4),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20至122頁):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409:56影片內容略以:
(09:57:01)蘇雀雲自門口開門出來澆水(09:57:14)蘇雀雲返回住處,尚未關門(09:57:20)紀美秀自其住家來到原告住家門口附近(09:57:22)蘇雀雲隨即關門(09:57:22~09:57:37)紀美秀站在外面對著原告住家門口說:【骯髒的媽媽才會生那個流氓】,滿嘴髒話、幹話連連!那個【骯髒跟齷齪的媽媽生出來的就像流氓】啦!不要在那邊躲啦!(09:57:37)紀美秀返回住家後又講滿嘴髒話。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411:01影片內容略以:
(11:02:21)原告家門打開發出聲響,紀美秀隨即從自家出來走到原告住家門口,對著原告蘇雀雲住處門口指著說:【骯髒的媽媽】,生那個就是垃圾而且是流氓、混混,知道嗎?(11:02:33)蘇雀雲牽著機車自家門出來。
(11:02:35)紀美秀對著蘇雀雲說:妳不要住這,妳看這裡(指著兩造間的牆面),檢察官都寫在這。紀美秀隨即返回其住處。
(11:02:39)蘇雀雲:妳沒住這我就沒住這。
上開期間,原告住家左側第2戶前有一紅衣男子在蹲著洗東西。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411:02影片內容略以:
(11:02:43~11:02:56)紀美秀在屋內說:永利三街(語意不清)骯髒、齷齪、不要臉、真的不要臉。真的是不要臉,臉皮有夠厚,難怪妳兒子流氓!
(11:02:56)蘇雀雲:對呀,要給妳(語意不清)紀美秀在屋內說:妳兒子流氓喔!不要臉!做流氓喔!混混!蘇雀雲:語意不清…那是保護自己(11:03:10)紀美秀自住家出來指著蘇雀雲說:【妳骯髒齷齪生那個流氓兒子】。
(11:03:12)紀美秀返回屋內說:知道嗎?蘇雀雲:妳最厲害紀美秀在屋內說:我最厲害,齷齪拉!妳沒資格講話兩人聲音吵雜語意不清(11:03:29)紀美秀自家【門口】外面對著騎機車經過的蘇雀雲說:妳【齷齪不要臉】、妳才不要臉、【沒資格住這裡】。(紅衣男子在紀美秀住家左側清洗東西、此時有宅急便機車經過)上開期間,原告住家左側第2戶前有一紅衣男子在旁洗東西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411:06影片內容略以:
(11:06:43~46)原告住家左側第2戶前有一紅衣男子在灑水,另一名黃衣婦人朝兩造住家觀看,蘇雀雲牽機車在門口要出門(11:06:46)紀美秀在屋內說:不要臉,還住得下去!妳沒資格住這裡!(語意不清)他兒子怎麼這樣,混混!流氓,說那個幹話!生到那個沒教養的小孩就是媽媽骯髒齷齪才會生出那種孩子!知道嗎?要讓大家都知道!(黃衣婦人要往兩造住家方向察看,遭紅衣男子推回)蘇雀雲:大聲點兩人聲音吵雜紀美秀在屋內說:檢察官也說妳兒子怎麼這樣!(語意不清)不要臉耶!不要臉拉!(11:07:16)蘇雀雲騎機車準備離去。
(11:07:23)紀美秀開門對著蘇雀雲的機車背影指著說:會有報應、會遭天譴拉!試試看。隨即返回屋內。
由上可知,被告確實有於111年11月4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且尚有其他鄰居在外活動之情形下,辱罵原告蘇雀雲附表一編號4所載之內容,且其屋外對原告蘇雀雲所辱罵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蘇雀雲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蘇雀雲之名譽權,則原告蘇雀雲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蘇雀雲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⒋附表一編號5部分:
①原告蘇雀雲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5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被告所稱之內容是針對原告先前機車噪音及占用牆壁等「行為」的反應,並非針對原告本人,又被告言語雖較粗鄙、低俗,然不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內之原證三-4檔案(檔案資料
夾名稱:111.11.5被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22至124頁):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515:12影片內容略以:
(15:12:39~)原告家門打開發出聲響,潘昱成牽機車自住家出來,蘇雀雲在家門口(15:12:59)紀美秀在其家門口手指著潘昱成的方向說:
(語意不清)骯髒齷齪…一家人都是骯髒齷齪(語意不清)(15:13:06)潘昱成騎機車離開,蘇雀雲仍在家門口。
(15:13:06)紀美秀返回屋內說:流氓,誰怕他!(15:13:16)蘇雀雲關門返回屋內。
(15:13:20)紀美秀在屋內說:再住呀,有辦法就繼續住呀!不是你先告先贏,你以為你先告先贏喔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510:20影片內容略以:
(10:20:29)蘇雀雲牽機車回家門(10:20:32)紀美秀從【自家衝出來朝原告住家】說:你家那麼有自信!【骯髒齷齪】!【沒資格住這】!我剛說得大家都聽到了,骯髒齷齪的人!垃圾!妳先垃圾、【不要臉】、厚臉皮!笑死人,教到流氓兒子,還那麼開心,…不要臉、不要臉蘇雀雲:我們兩個都沒資格住這…(10:20:52)蘇雀雲回屋內關門。
(10:20:53)紀美秀返回屋內說:妳以為穩贏的,笑死人,不要臉的人。
(10:20:58)紀美秀又走到蘇雀雲家門外說:臉皮那麼厚,【笑面虎】,笑死人!報應還沒到,早晚【會有報應】的、會【遭天譴】的!那麼開心!那是時間還沒到,妳以為妳穩贏的嗎?(10:21:13)紀美秀隨即返回自家。
(10:21:14)蘇雀雲開門在自家門口說:大家都會回去啦!(10:21:15)紀美秀馬上從自家出來對著蘇雀雲說:妳以為妳穩贏的嗎?妳比較【壞心】啦!【會遭報應】!【會遭天譴】!蘇雀雲:妳在再說妳自己紀美秀:說妳自己啦!【不要臉】!笑死人!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510:21影片內容略以:
(10:21:27)紀美秀在屋外對著屋內的蘇雀雲說:不要臉、笑面虎!笑面虎、笑死人!鄰居大家來聽。我說給人家聽,不要臉!(10:21:33)蘇雀雲在屋內(大門微開)說:去放送,隨便妳去說。
紀美秀:我一定會去放送說,妳放心。妳不是穩贏的,說謊話,我先生要告誣告咧!(語意不清)蘇雀雲站在門邊開門說:妳繼續告沒關係!也是很趣味紀美秀:笑死人,什麼趣味!以為妳穩贏的。
(10:21:51)蘇雀雲關門。
(10:21:51)紀美秀繼續在屋外對著蘇雀雲住家說:不要臉,笑死人!(10:21:53)紀美秀返回住處。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510:26影片內容略以:
(10:26:50)原告住家鐵捲門慢慢打開。
(10:26:59)紀美秀即從其住家出來等待。
(10:27:04)紀美秀在道路上於原告住家鐵捲門打開過程中對著原告住家說:【不要臉、不要臉、不要臉】!真的厚臉皮!讓妳錄讓妳錄、讓妳告啦!(語意不清)【笑面虎】,我不要說是誰,【很陰森】就是這樣,我也跟住後面那個說!說妳【很陰森】,真的【笑面虎】、不要臉…排油煙機人家是比較早蓋、妳比較晚蓋也…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516:05影片內容略以:
(16:05:44~16:06:20)原告家門打開發出聲響。蘇雀雲牽機車出來,並關門後,騎機車行經紀美秀家門。
(16:06:20)紀美秀隨即出家門對著騎機車經過的蘇雀雲說:【骯髒齷齪】、【骯髒齷齪】、【骯髒齷齪】,真的【不要臉】!笑死人,沒羞恥心!可知被告確實於111年11月5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對原告辱罵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言語,且其屋外對原告蘇雀雲所辱罵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蘇雀雲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蘇雀雲之名譽權,則原告蘇雀雲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蘇雀雲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⒌附表一編號6部分:
①原告蘇雀雲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6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一編號6影片中被告係陳述其先前於偵查庭中與檢察官陳述之內容,其中雖有提到「大家都說你壞心」等語,然僅為轉述之言論,並無妨害原告之名譽,且「壞心」之用語僅為形容之方式,並非不堪入耳之言論,亦不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且爛老師跟下三濫的老師不是在講原告蘇雀雲,意思是說原告蘇雀雲找了一個爛老師等語。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內之原證三-5檔案檔案資料夾名稱:111.11.7被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25頁):
檔名:牆壁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709:55影片內容略以:
(09:55:22)蘇雀雲自住家出門在門口澆水(09:55:30)紀美秀自住家出來對著蘇雀雲說:技不如人…【你很壞心】蘇雀雲:(語意不清)(09:55:37)蘇雀雲隨即返家關門。
(09:55:37)紀美秀對著蘇雀雲家門說:我要跟鄰居說妳很壞心,怎麼鄰居那麼【壞心】,我說:妳早就知道了喔!大家都說妳壞心,怎麼有鄰居這樣!不要臉,技不如人用這招!妳有辦法彈幾千首再來說啦!找爛老師,去找厲害一點的啦!再怎麼彈也那幾首,笑死人,下三濫的老師!來,蘇小姐,妳來看,妳突過我家了!(按原告門鈴)蘇小姐,妳那個牆壁給我拆掉!妳來看!可知被告確實於111年11月7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對原告辱罵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言語,且其屋外對原告蘇雀雲所辱罵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蘇雀雲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蘇雀雲之名譽權,則原告蘇雀雲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蘇雀雲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⒍附表一編號7部分:
①原告蘇雀雲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7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一編號7影片中被告係在指稱原告之行為過分,並稱「你去拍照起來,不然我告你」等語,顯見雙方先前正在爭執,但原告提出之影片卻無雙方爭執之片段,顯然刻意欺瞞法院;另被告僅敘述雙方先前調解之過程,及其與檢察官陳述之情形,並非毀損原告之名譽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內之原證三-6檔案(檔案資料
夾名稱:111.11.8被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26頁):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820:37影片內容略以:
(20:37:34)紀美秀在門外看見蘇雀雲出來,立即對著蘇雀雲說:(語意不清)吼死!太過分!妳去拍照起來,不然我告妳!蘇雀雲:妳很惡毒(20:37:47)蘇雀雲騎車離去,過程中紀美秀對著蘇雀雲說:妳先去拍照!【不要臉】,妳先告我就告,【垃圾人】,【去死一死啦】!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0820:48(20:48:34)蘇雀雲回家要牽機車入家門。
(20:48:36-20:49:34)紀美秀(屋外未見紀美秀)說:檢察官相信我的話啦!早知道我就先告了!垃圾!以為先告先贏!那個調解委員會也說:怎麼有那種流氓兒子!怎麼把小孩教成這樣!(語意不清)妳教的流氓妳開心啦!難怪妳兒子流氓,調解委員也說怎麼長輩把小孩教成這樣,我沒說謊妳去問!檢察官是沒說,也說,我跟他說:那媽媽要下18層地獄,骯髒齷齪!我真的這樣說呀!我不客氣呀!垃圾人、害蟲、敗類、社會的敗類、笑死人!教到那種流氓小孩還那麼開心!(20:48:53)蘇雀雲入家門。
(20:49:16)蘇雀雲出門澆水。
(20:49:24)蘇雀雲返回屋內。
足認被告有於111年11月8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對原告蘇雀雲辱罵【不要臉】、【垃圾人】、【去死一死啦】等語,且其屋外對原告蘇雀雲所辱罵之上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蘇雀雲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蘇雀雲之名譽權,則原告蘇雀雲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蘇雀雲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③至於原告蘇雀雲附表一編號7其餘所載【垃圾、要下18層地獄
、骯髒齷齪、垃圾、社會的敗類】等語,經本院上開勘驗結果,當時被告並未在屋外,此部分之言語,顯然係被告私下對已將機車牽入屋內的原告蘇雀雲訴說,難認被告要將此事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被告此部分之言語,尚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⒎附表一編號8部分:
①原告蘇雀雲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8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一編號8影片中被告僅敘述雙方先前調解之過程,及其與檢察官陳述之情形,並非毀損原告蘇雀雲之名譽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原證三-7檔案(檔案資料夾名
稱:111.11.16被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1610:35影片內容略以:
(10:35:13)蘇雀雲返家開門(10:35:16-17)紀美秀見狀走過來,說:【不要臉】。
(10:35:19)蘇雀雲開門出來說:妳一直叫我告妳,我沒去告妳真的很對不起妳紀美秀:妳去告檢察官就看出妳的真面目,他說:他也知道妳兒子說謊話!(10:35:27)蘇雀雲關門入屋,紀美秀繼續在【門外】說:我們敘述的清楚,妳實在是有夠噁心、教到那種兒子,妳如果真的有,檢察官就說我們傷害妳了!【不要臉】,【真的很骯髒】!(10:35:38)紀美秀進屋內繼續說:快去告、快去告!那小孩明明。
(10:35:43)紀美秀又走出來【門外】朝原告家門說:那檢察官看得很明顯,我寫的很詳細!實在是【有夠會說謊】,自己去搞的,還說人家把你用傷!實在【很會說謊】。
(10:35:51)紀美秀又返回屋內繼續說:教到那什麼流氓兒子!實在是有夠噁心人,長輩教到那種噁心的人,亂說話!有夠骯髒啦!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1610:37影片內容略以:
(10:37:22)原告住家開門聲響起。
(10:37:23)紀美秀立即在到【門外】對蘇雀雲說:檢察官都知道你們說謊話!我都寫得很詳細,如果真的有我早就有罪了!蘇雀雲:我會告到你有罪!紀美秀:【會遭報應遭天譴】啦!蘇雀雲:我會告到你有罪!紀美秀:【遭天譴會遭報應】的啦!蘇雀雲:我會告到你有罪!(10:37:40)蘇雀雲騎機車離開紀美秀仍在屋內說:遭天譴會遭報應的!活該死好啦!可知被告有於111年11月16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辱罵原告蘇雀雲附表編號8所載之內容,且其屋外對原告蘇雀雲所辱罵之上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蘇雀雲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蘇雀雲之名譽權,則原告蘇雀雲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蘇雀雲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⒏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部分:
①原告二人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之行為,惟
據被告抗辯: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影片(影片相同)中被告之言論應未達貶損原告之人格或人性尊嚴之程度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原證三-8檔案(檔案資料夾名
稱:111.12.6被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2/0620:27影片內容略以:
(20:27:44-20:28:09)原告家鐵捲門開啟發出聲響,汽車等待停入屋內,蘇雀雲從副駕駛座下來,進入屋內。
(20:28:09)紀美秀隨即出來朝原告家門說:【你沒道德啦】!那個醫生也說你最沒道德啦!鄰居也都說你沒道德!笑死人了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2/0620:28(20:28:25)紀美秀(在門口說):開那什麼車!我是不要把車放在這邊讓你難開,我不像你這麼【壞心】!你知道嗎?我車放這邊我看你怎麼開!我不像你那麼【壞心】啦!(20:28:37)紀美秀回自家屋內說:沒有道德觀念。
(20:28:52)紀美秀又出來屋外說:我看你多會開,車放這邊,看你多會開,最【沒有道德觀念】!由上可知,被告確實於111年12月6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辱罵原告二人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二人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則原告二人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二人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元為適當,原告潘昱成則以6,000元為適當,其等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⒐附表一編號10部分:
①原告蘇雀雲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10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一編號10影片中被告係在說明關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內容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原證三-9檔案(檔案資料夾名
稱:112.02.23被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
檔名:0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3/2/2320:32影片內容略以:
(20:32:52)垃圾車音樂。
(20:33:09)紀美秀在【屋內】說:第一骯髒的人就是你!真的【不要臉】!語意不清蘇雀雲在屋內說:你要倒八點半的嗎?紀美秀在屋內說:骯髒人,你要告去告!(20:33:23)紀美秀與蘇雀雲【同時出門外】,紀美秀說:你去告啊,你問醫生你是不是沒道德!這也是我寫的、我打的!【骯髒人】!(20:33:35)潘昱成出來拿手機對著紀美秀。紀美秀立刻說:去拍去拍呀!我在怕你什麼!拍呀!(潘昱成回屋內,蘇雀雲仍在屋外)【骯髒人】!你最【骯髒齷齪】就是你們這一家!去告啦!蘇雀雲點頭說:你說的喔!潘昱成出來拍手。
紀美秀:去告呀!【骯髒人】!檔名:video_00000000000000-CExeQv9E
影片顯示時間:2023/12/2320:33(20:33:54)潘昱成與蘇雀雲站在屋外,潘昱成在拍手。
紀美秀站在屋外說:【骯髒齷齪】,妳去告呀!蘇雀雲:你準備去請律師!紀美秀:醫生也說你們這家沒道德!你去問你去問。
(20:34:05)紀美秀、蘇雀雲及潘昱成均各自回屋內。
蘇雀雲在屋內說:沒辦法解決就是用公權力來解決(20:34:10)紀美秀又到屋外。
(20:34:15)蘇雀雲也到屋外:橫柴入灶紀美秀:你看,檢察官也說,你兒子是骯髒齷齪的人…自己受傷還怪別人蘇雀雲在屋內說:你有妄想症紀美秀在屋外說:你自己有妄想症,不然用這招!骯髒人最愛用這招蘇雀雲又到屋外說:這招是最正確的!用司法來解決。
紀美秀在屋外說:你是【沒道德的人】!足認被告確實有於112年2月23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辱罵原告蘇雀雲【骯髒人】、【骯髒齷齪】、【不道德的人】等語,且其屋外對原告蘇雀雲所辱罵之上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蘇雀雲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蘇雀雲之名譽權,則原告蘇雀雲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蘇雀雲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③至於原告蘇雀雲附表一編號10所載【不要臉】等語,經本院
上開勘驗結果,當時被告係在屋內,難認被告要將此事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被告此部分之言語,尚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⒑附表一編號11部分:
①原告蘇雀雲主張被告有附表一編號11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一編號11影片中被告係在指稱原告之行為,並敘述其與檢察官陳述之過程,並非毀損原告之名譽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原證三-10檔案(檔案資料夾名
稱:112.9.18遭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30至131頁):
檔名:0000000000000影片顯示時間:2023/09/1814:28影片內容略以:
(14:28:17)蘇雀雲自家門出來打掃屋外。
(14:28:31)紀美秀從自家出來對著蘇雀雲說:律師說,那個行為你兒子那個真的是齷齪,檢察官會判斷!那個就是齷齪的人,媽媽教這種小孩,檢察官是聰明的,媽媽教這種就真的是【齷齪】!【不要臉】,媽媽教成這樣!(14:28:53)紀美秀回屋內繼續說:去告去告我不怕你告,不要臉耶!做壞事怕什麼,就是默認你兒子齷齪嘛!(12:29:01)蘇雀雲返回自家,並在屋內說:阿你白賊七啦!紀美秀在屋內說:我說謊,我就讓檢察官去判斷:我說謊還是你說謊!蘇雀雲在屋內說:白賊七啦!足認被告確實有於112年9月18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辱罵原告蘇雀雲【齷齪】、【不要臉】等語,且其屋外對原告蘇雀雲所辱罵之上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蘇雀雲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蘇雀雲之名譽權,則原告蘇雀雲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蘇雀雲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蘇雀雲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雀雲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⒒附表二編號4部分:
①原告潘昱成主張被告有附表二編號4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二編號4影片中僅係被告意見之抒發,或針對原告潘昱成之行為,並非針對原告之人,且骯髒齷齪僅是被告之慣用語,非專指原告潘昱成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原證三-11檔案(檔案資料夾名
稱:111.11.10被謾罵日常),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31至132頁):
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1021:09影片內容略以:
(21:09:30)垃圾車音樂,有住戶出來倒垃圾。
(21:09:57)紀美秀在屋外對旁人說:骯髒齷齪…骯髒齷齪…骯髒齷齪…另一名女性旁人:美秀,你不要罵人家紀美秀:蘭潭沒有蓋子呀,我去死檔名:0000000000000
影片顯示時間:2022/11/1020:30(20:30:23)汽車要倒車停入屋內。
(20:30:28)紀美秀在屋外對著車子說:像【流氓】一樣,【流氓】【現世報死好】啦!(20:30:35)蘇雀雲走出屋外。紀美秀在其【自家屋內】說:要告去告啦!骯髒齷齪去告啦!骯髒齷齪去告啦!那就是你兒子現世報才會受傷啦!活該死好啦!會遭天譴啦!我跟妳講!(20:30:55)蘇雀雲關門回到屋內。
足認被告確實有於111年11月10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對原告潘昱成辱罵【流氓】、【現世報死好】等語,且其屋外對原告潘昱成所辱罵之上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潘昱成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潘昱成之名譽權,則原告潘昱成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潘昱成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潘昱成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潘昱成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③至於原告潘昱成附表二編號4所載【骯髒齷齪】等語,經本院
上開勘驗結果,從檔名之勘驗內容,無法確認被告係指何人,從檔名之勘驗內容可知當時被告係在屋內,故難認被告要將此事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被告此部分之言語,尚不對原告潘昱成構成名譽權之侵害。⒓附表二編號5部分:
①原告潘昱成主張被告有附表二編號5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二編號5影片中可看出原告潘昱成對被告進行挑釁,被告只是針對原告潘昱成的挑釁行為予以回應,沒有毀損原告潘昱成之名譽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原證三-12檔案(檔案資料夾名
稱:111.11.28被謾罵日常〈昱成回家〉),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
檔名:0000000000000影片顯示時間:2022/11/2820:39影片內容略以:
(20:39:27)潘昱成返家,要開門入內停摩托車,紀美秀在【屋外】:沒看過人家小孩這麼【流氓樣】!不要臉,【骯髒】齷齪!【垃圾人】!【骯髒】!(20:39:33)潘昱成朝著紀美秀的住家方向比中指,紀美秀在門口,影像中只有看到紀美秀的手臂。
(20:39:41)潘昱成開門進入屋內。
(20:39:43)紀美秀在屋內說:我跟你說,我先生現在再忙,等到他有空,有空看你們再告什麼潘昱成:咬我呀!紀美秀在屋內說:語意不清潘昱成:你咬我呀!紀美秀在屋內說:語意不清,笑死人,現在是沒空啦!有空的話看你們怎麼辦!來車拚!蘇雀雲在屋內說:又怎麼了又怎麼了!紀美秀在屋內說:看你要怎麼樣潘昱成:又再亂罵了!(20:40:09)紀美秀走出屋外對著原告家門:我先生現在是上班沒空,等到他退休你試試看!(20:40:11)潘昱成在屋內唱歌。
紀美秀:圖什麼心態…去告去告紀美秀:我先生現在是上班沒空,等到他退休你試試看!(20:40:20)蘇雀雲拿手機出來播放。
足認被告確實有於111年11月28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對原告潘昱成辱罵【流氓】、【垃圾人】!【骯髒】等語,且其屋外對原告潘昱成所辱罵之上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潘昱成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潘昱成之名譽權,則原告潘昱成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潘昱成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潘昱成所受之痛苦程度尚屬輕微(考量原告潘昱成尚有朝著被告住家方向比中指、多次對被告說「咬我阿」及屋內唱歌之舉措)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潘昱成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2,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⒔附表二編號7部分:①原告潘昱成主張被告有附表二編號7之行為,惟據被告抗辯:
附表二編號7影片中可看出原告對被告潘昱成進行挑釁,被告只是針對原告的挑釁行為予以回應,沒有毀損原告之名譽等語。
②經本院勘驗起訴狀原證三光碟原證三-13檔案(檔案資料夾名
稱:111.12.8昱成下班被罵),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33至134頁):
檔名:昱成下班被駡影片顯示時間:2022/12/0820:28影片內容略以:
紀美秀在屋外見到潘昱成說:【流氓下班了】喔!【流氓】!潘昱成:烏~下班了紀美秀:鄰居都說你們最【沒道德】,醫生也說你們最沒道德潘昱成:咬我啦!來啦紀美秀:你們最【沒道德】了!潘昱成:咬我啦!你咬我啦!謝謝啦!感謝你啦!紀美秀:【流氓】潘昱成:謝謝你啦!紀美秀:你就是【流氓】!潘昱成:流氓啦!你也流氓啦!謝謝啦!感謝喔(20:28:52)紀美秀家門鐵捲門開啟,紀美秀在鐵捲門附近屋內屋外打掃。
紀美秀:檢察官也說潘昱成:好笑啦!非常好笑啦!紀美秀:都亂搞的潘昱成:謝謝喔!紀美秀:笑死人…潘昱成:謝謝喔!你也一樣啦!紀美秀:那打馬虎眼,傻傻的(20:29:04)潘昱成牽機車回屋內。
潘昱成:對啦對啦!紀美秀:你以為你先告先贏嗎?潘昱成:咬我啦!紀美秀:【骯髒】人足認被告確實有於111年12月8日在屋外(即公眾得自由通行處所)對原告潘昱成辱罵【流氓下班了】、【沒道德】、【骯髒】等語,且其屋外對原告潘昱成所辱罵之上開言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潘昱成在社會上一般評價及人格、地位,足以使人感到難堪、痛苦,自已侵害原告潘昱成之名譽權,則原告潘昱成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潘昱成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潘昱成所受之痛苦程度尚屬輕微(此部分則係考量原告潘昱成多次對被告說「咬我阿」)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潘昱成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3,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③至於原告潘昱成附表二編號7所載【垃圾人】部分,則依原告
潘昱成所提證據並無顯示被告對辱罵原告潘昱成此話語,故此部分不予審酌。
四、綜上所述,原告二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蘇雀雲165,000元【計算式:50,000+30,000+25,000+5,000+10,000+15,000+5,000+15,000+10,000】、原告潘昱成66,000元【計算式:50,000+5,000+2,000+6,000+3,000】,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19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一:侵害原告蘇雀雲之行為編號時間被告之行為請求金額1111年9月9日至112年9月18日自111年9月9日起,開始在其外牆張貼辱罵原告二人之紅色公告,內容辱罵類如「媽媽很可惡,應該下十八層地獄」、「有這種齷齪小人鄰居」、「骯髒、卑鄙、齷齪小人」、「永利三街16號一家人都是齷齪小人」等貶抑蘇雀雲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文字,且張貼時間長達一年餘,直至112年9月18日經警方勸導始撤下。15萬元2112年9月18日迄今112年9月18日被告經警方勸說後,雖將前開第一版本之公告撤除,惟隨即貼上第二版本紅色公告,內容並無二致,同樣辱罵原告二人類如「讓小孩養成偏差行為」、「繼續讓孩子做齷齪骯髒的事」、「這種媽媽實在很可惡應該下18層地獄」、「真倒楣有這種齷齪流氓鄰居」、「很多鄰居在說這一家怎麼這麼沒道德做這種缺德的事」、「做骯髒齷齪卑鄙的小動作」、「會遭天譴會有報應」等貶抑蘇雀雲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文字,並在下方以箭頭←標示「永利三街鄰居這一家人都是齷齪的小人」。撤回3111年11月3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一家人垃圾、齷齪、垃圾人、卑鄙、永利三街不適合你家人住、不要臉等。5萬元4111年11月4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係骯髒的媽媽、骯髒齷齪的媽媽生出來的就是流氓、不要臉、沒資格住這邊等,且只要蘇雀雲出門或返家,被告就從家門衝出對蘇雀雲辱罵上開字眼。5萬元5111年11月5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骯髒齷齪、沒資格住這邊、不要臉、笑面虎、會遭報應會遭天譴、鄰居說你很陰森不要臉、心腸壞等,且只要蘇雀雲出門或返家,被告就從家門衝出對蘇雀雲辱罵上開字眼。5萬元6111年11月7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你很壞心、大家都說你很壞心。5萬元7111年11月8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不要臉、垃圾人、去死一死、垃圾、要下18層地獄、骯髒齷齪、垃圾、社會的敗類等。5萬元8111年11月16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不要臉、你實在很骯髒、很白賊、骯髒人、遭天譴遭報應等。5萬元9111年12月6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沒道德等。5萬元10112年2月23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不要臉、垃圾人、骯髒齷齪、不道德的人等。5萬元11112年9月18日在家門外辱罵蘇雀雲真的齷齪、不要臉等。5萬元附表二:侵害原告潘昱成之行為編號時間被告之行為請求金額1111年9月9日至112年9月18日自111年9月9日起,開始在其外牆張貼辱罵原告二人之紅色公告,內容辱罵類如「媽媽很可惡,應該下十八層地獄」、「孩子做齷齪小人的動作」、「骯髒、卑鄙、齷齪小人」、「十足的流氓…反正也超適合當流氓,真倒楣有這種齷齪小人鄰居」、「缺德、惡劣、心態骯髒的小人」、「永利三街16號一家人都是齷齪小人」等貶抑潘昱成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文字,且張貼時間長達一年餘,直至112年9月18日經警方勸導始撤下。15萬元2112年9月18日迄今112年9月18日被告經警方勸說後,雖將前開第一版本之公告撤除,惟隨即貼上第二版本紅色公告,內容並無二致,同樣辱罵原告二人類如「讓小孩養成偏差行為」、「繼續讓孩子做齷齪骯髒的事」、「這種媽媽實在很可惡應該下18層地獄」、「這種人以後會有報應的,乾脆去當流氓,反正也超級適合當流氓」、「真倒楣有這種齷齪流氓鄰居」、「很多鄰居在說這一家怎麼這麼沒道德做這種缺德的事」、「做骯髒齷齪卑鄙的小動作」、「會遭天譴會有報應」等貶抑潘昱成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文字,並在下方以箭頭←標示「永利三街鄰居這一家人都是齷齪的小人」。撤回3111年11月3日在家門外辱罵潘昱成一家人垃圾、齷齪、垃圾人、卑鄙、永利三街不適合你全家人住、不要臉等。5萬元4111年11月10日在家門外辱罵潘昱成流氓、現世報死好、骯髒齷齪等。5萬元5111年11月28日在家門外辱罵潘昱成流氓東西、垃圾人、骯髒、流氓小孩等。5萬元6111年12月6日在家門外辱罵潘昱成沒像你那麼壞心、沒道德觀念等。5萬元7111年12月8日在家門外辱罵潘昱成流氓下班了、沒有道德、骯髒、垃圾人等。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