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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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9號再審原告 陳書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結果即新臺幣(下同)169,679元為準(參照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並應依第二審規定徵收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徐安傑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