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