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顯係請求拆除土地上之建物,返還系爭土地,雖然原告僅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惟應有部分僅抽象存在並非具體位置,原告既請求拆屋還地,自係指返還土地之全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000元(即原告請求拆除系爭土地地上物座落土地面積295平方公尺與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之乘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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