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佳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德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德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設定抵押權擔保債務人為劉德鈞、 劉康全 二人,故請增列債務人劉康全,並提出劉康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如借款契約書所載之面額新台幣900萬元之本票影本,並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四、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土地附表。
七、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德鈞及債務人劉康全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