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歐陽嘉
歐陽心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3,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