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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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朔 被告 吳振豐
吳明才
(即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所有權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審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